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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于1996年在一家行政单位做临时工,2004年因意外死亡(与单位无关),单位领导让我去接着上班至今。单位一直没有按劳动法规定给买养老、医疗保险等,现在我不想在这个单位做了,但是又想着我们两个人在这个单位做了十几年,什么都没有,请问:我如果不做了,我应该享有什么权益,是否能让单位把以前应该给我们的全部要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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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4 2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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