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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于1996年在一家行政单位做临时工,2004年因意外死亡(与单位无关),单位领导让我去接着上班至今。单位一直没有按劳动法规定给买养老、医疗保险等,现在我不想在这个单位做了,但是又想着我们两个人在这个单位做了十几年,什么都没有,请问:我如果不做了,我应该享有什么权益,是否能让单位把以前应该给我们的全部要回来呢?
民事相关
2009-04-04 22:00:2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1.你可要求该单位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2.如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要求补足。
3.如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自2008年2月起的双倍工资。
4.建议你不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你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以协商解除。
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劳动仲裁
可以依法要求你自已应当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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