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4月11日与一个英语培训学校签定了劳动合同,服务年限为三年,从08年4月12日到08年4月11日,试用期3个月。同时,我们还签定了一份外送培训申请,上面约定:学校送我到上海的加盟学校进行一个月的培训。回来后我要为该英语学校服务三年。如果试用期离职要赔偿6000,如果服务一年离职,要赔偿英语学校4000,服务两年赔偿2000,服务满3年就不用赔偿。当时学校负责人还给我们几个老师口头承诺我们到上海是带薪培训,培训这个月有800的工资,额外还有500的生活补助。培训回来后,学校不给我们在上海培训那个月口头承诺的800工资,只支付500的生活补助。另外,到现在为止,我在该英语学校上了一个月的班了,前几天学校给老老师们办理保险的时候却不给我们试用期的老师办理。基于以上两点,我提出辞职(但是我没有在辞职报告中提出这两点),学校要求我赔偿6000块钱。我找学校协商赔偿问题,向学校要求出示票据,他们不给。前几天,我收到了学校聘请的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请问,学校起诉我的胜算大吗?如果他们胜诉,我可能的赔偿金是多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