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4月开始在其单位工作,期间每个几个月就跟单位提起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单位都以踢皮球的方式和种种理由推拖不签。拖欠了一年的加班费不给,还硬说是日常性加班,不能按其他员工的加班金额计算。发生争议的时候还要求我出示劳动合同,不承认曾在那里工作的事实。2009年3月的工资也没发放。请问:能不能跟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按相同标准计算加班费?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
现在去申请劳动仲裁是否会被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受理或被驳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