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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发生在劳动法期间,原用人单位注销后,新的用人单位继续营业。劳动合同法适用后,原用人单位的投资人要关门停业而发生劳动争议。有人说,原用人单位已注销了,超过了仲裁时效,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这样分开,认定以前的过期,只能计算新的用人单位的时间进行补偿。应该适用那些法律?

合同纠纷
2008-11-17 10:51: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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