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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是包头市九星的商铺,贷款,交付日期应该是2006年8月1日,可现在还没有交付房产.合同上是这样写的: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乙方有权按下面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可是今天我给开发商打电话,他们说不是每日支付万分之一,而是总共支付万分之一,也就是说违约金总共只有几十元. 我想问问专家,合同上写的是他们说的这个意思吗,我怎么看不懂呢?

刑事案件
2009-04-02 0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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