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四川攀枝花市一名教师,在2002年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由政府、单位、个人集资),我个人交款4万余元,房子于2003年1月10日建成交付使用至今。但如今教育局说国家为清偿“普九债务”,国家出资把当初我们集资的4万元退还我们,房子将变为“公房”,而且不承认我们住房户的装修和其它一切费用。只退我们4万元就把我们的集资建成的房子变为"公有"。并说后一步将收取“高房租”。我很困惑,既然是三方集资建成的房,建成后与我们签定的协议说,我们有使用权、和继承权、转让权。但现在他们单方面退我们4万元,就把我们这些权利都剥夺了!现在4万元能与当时4万相比吗?而且我们投入并不止4万元啊!这合法吗?,同样情况我们一共8户,全都是穷教师!请帮帮我们!我们法律知识有限,只觉得不合理,但上网又找不到法律依据。请帮帮忙出出主意!谢谢了!!
-
如教局强行推行,可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教局,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教局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