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限为2008年6月23日至2009年6月22日止,其中试用期为2008年6月23日至2008年9月22日。试用期工资为2000,转正工资为2500.在2008年9月12日,公司通知我要将我辞退,并发放一份辞退通知,辞退理由为公司内部调整。并要求我于2008年9月17日移交工作,并离开公司,同时结算9月的工资至9月17日。工资按2000元/月进行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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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按照2500元/月支付你的工资至17日,并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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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你继续支付工资.也可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并支付3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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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