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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限为2008年6月23日至2009年6月22日止,其中试用期为2008年6月23日至2008年9月22日。试用期工资为2000,转正工资为2500.在2008年9月12日,公司通知我要将我辞退,并发放一份辞退通知,辞退理由为公司内部调整。并要求我于2008年9月17日移交工作,并离开公司,同时结算9月的工资至9月17日。工资按2000元/月进行结算的。

合同纠纷
2009-03-07 17: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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