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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书》摘录:“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主张可得利益的一方应承担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而原告对此未能举证,但2007年11月25日被告在处理与原告因扣货事件中同意按23%的毛利润计算损失,是被告在处理特定事件中做出的认可和让步,原告以此利润率计算可得利益的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已先后两次给原告释明,可得利益应为纯利润,但原告仍未对必要的交易成本举证。综上,原告计算可得利益的依据不充分,其要求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请求不应支持。”

合同纠纷
2009-03-30 10: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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