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居民杨**,现有一事向您们倾诉。 我孩子三岁半入托保山市**幼儿园于2008年1月3日,在课间活动下楼梯中,跌伤左下肢,造成九级伤残。幼儿园认为是意外事故,不承担责任,我上诉法院,区法院判决市**幼儿园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上诉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认为“幼儿园过借仅只是履行保护职责疏漏”改判为市**幼儿园承担49%赔偿责任换承担51%的责任。中法院提出的理由是我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责任。 请问各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和学习法律的网友,我孩子入托市**幼儿园,是我与市**幼儿园合同的签定,是权利与义务的成立。而法院以“市**幼儿园担有要件的责任。不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我坐在家中远水救不了近火,孩子在幼儿园楼梯教师未尽保护责任,因些导致这场过失事故的发生,却要我承担51%的责任合理吗? 家有子女的网友们,自己的子女受到无辜的伤害你们怎么办?法院这种判我们又怎么办,请给予我们支持,请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办法。

其它综合
2009-05-29 09:22: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