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出于投资的目的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出租给张某,租金收益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由于房价一路飙升,王某与李某就该放事出租还事出售产生分歧。王某主张出售,李某主张继续出租。李某表示若王某执意出售,自己愿意购买,但是承租人也愿意购买,按照《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李某认为自己事该放的共有权人,也享有优先够卖的的权利, 双方各持己见。
本案例怎么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