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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11月份在某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所布置的样板房不在我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的楼层内。而在另一地点布置了样板房。公示了我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的具体情况和不利影响因素(临近高速路等)。在过几天就要收楼了,但是在之前两次的工地开放日,我和其他众多业主均感觉房内噪音过大,要求开发商采取相关措施减低噪音,开发商在高速路旁设置了隔音屏,收楼前几天与其他业主一起测量了房内的噪音值,时间是上午11:30分左右,结果超过了50分贝,请求开发商做进一步的减低噪音的处理,但是开发商以噪音不是强制性的交付标准;噪音不是合同条款;不会告诉业主开发商遵从什么噪音标准;不会向业主出示有关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的噪音检测结果。通知我们10月31号前收楼。请问我们现以我自测(现在请求相关部门检测时间来不及)的噪音值超过了国标为由拒绝收楼可否妥当?接下来应该如何处理更适合?如果经检测部门检测,噪音值超过国家标准,可以要求开发商做进一步的减低噪音措施,直至符合国标值吗?或者可以要求退房吗?谢谢!

损害赔偿
2008-10-30 09: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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