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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名职工,2004年12月与企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即买断工龄,后一直被企业反聘留用.2005年-2006年拿了两年的失业救济金,2005年到2007年一直是自己缴的养老保险,企业没有缴.2007年11月份该同志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退休,2008年企事业根据合同法给全体反聘人员缴纳了五大保险,但该同志已退休不需再缴保险.2009年元月企业又续签了三年的上岗协议书,近来企业效益不好,现想解聘该同志,企业要付经济补偿金吗?付多少?谢谢!请尽快回答!

公司企业
2009-03-28 18:40:5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以你应该对该职工给与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本人工资而定。(见上述47条)。好了,再见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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