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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时说的底薪3500,但是2月5号签完合同后才知道3500只是前6个月保护期才有的,往后底薪是2000。2月份去深圳培训前还让我们签了个培训协议,干不到一年的话还要赔偿培训费用。这还不是最重要的,当3月20号第一次发工资时拿到的不足2000元,后来公司解释说:基本法发生了变化,2月份还没有开通工号,没有1500的岗位津贴,同时,以后的底薪由2000变成了1800. 我想咨询的是:1、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2、我如果提出辞职的话需要赔偿培训费用吗?(2月份为试用期) 谢谢了

合同纠纷
2009-03-30 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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