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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朋友,您好。我前些天签了上海一家大型房产公司在浦东北蔡的房屋预售合同且已付款(房款一半已付现金,另一半贷款在办理走程序中),2010年1月交房,昨天再次实地看房后(毛坯)发现房屋卧室及客厅天花楼板设计呈“------|____”型,这样就导致局部建筑层高和净高偏低(估计分别为2.7和2.55m,其余部分应该满足合同要求为2.9m和2.7m)。察看合同后,发现合同约定建筑层高为2.9m,但开发商在预售合同后面专门作了补充条款还特别有一条“一,补充合同第二条:合同第二条中的建筑层高为该房屋的设计标准层高,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该房屋局部可能高于或低于该层高”。我的问题是: 1。这个补充合同是否有效?(因从我个人角度看,开发商在偷换概念,建筑层高和设计标准层高是两个概念,而且对于局部的高或低没有给出具体的约定;另外,补充合同应与主合同一致而不是去歪曲或误解主合同) 2。我如果因此起诉他们,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房款还是要求获得赔偿或补偿?胜算的把握是很肯定吗? 谢谢热心的律师,请给出建议和联系方式。

房产纠纷
2009-03-27 10:59: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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