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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其他原因,在2004年,我(甲方)可以用一套大的经济适用住房换另一套小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我与一人(乙方)签定了买卖小经济适用房房的“购房意向书”,并进行了公证(当时我们的成文是“购房协议书”,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称当时没有明确的交易标的,不能用“协议书”,就让我们把名称改为“购房意向书”),此时,还没有进行换房行为。双方约定:乙方先付40%(5万)的首期房款给甲方,乙方拥有房屋的使用权,甲方把房钥匙给乙方,供乙方使用,在甲方拿到房产证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约定如果甲方违约须退回乙方首期房款,并赔偿25000元;如果乙方违约则不退首期房款,并收回房屋。2004年,我换到了小的经济适用住房后即交付钥匙给乙方使用,并收到了首期房款。直到现在,房产证才刚办下来,根据相关政策,此房要在房产证拿到手两年以后才能转让,而乙方的60%欠款又不能给我,他已经把该房租了两年了,租金也很可观。

知识产权
2006-04-05 10:34: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