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本人于2007年11月与昆山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到2009年12月31日的合同。合同上甲方名称是:XXX(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确实有这个公司)。2008年8月,公司以涨工资为由,又与我签订了新的合同,其中甲方是:YYY(昆山)有限公司,合同期限是2008年8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新合同并未指出原合同失效或终止。本人自始至终都在昆山同一家公司上班。
现在(2009-3-24)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员(有公司通知书为证),将我辞退(并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我),并要求我离厂,但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我一再询问,公司仍然拒绝做出任何关于补偿方案的答复。
现有如下问题咨询:
1: 两份合同哪一份更具法律效力呢?两份合同是否有违法的地方呢?
2: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在经济补偿方面我的工龄是07年11月至今还是08年8月至今呢?
3: 08年8月前我的各类社会保险都是由一家昆山外服公司帮助代缴的,这个合法吗?领取失业金时我的投保时间是07年11月至今还是08年8月至今呢?
被这个事情搞得烦死了,现恳求您的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