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需要咨询的是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区别?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7月我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之后又每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近几天公司又要通知我要和他们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我不想再与其签那个劳动合同,因为我觉得其中有些条款不公平。现在公司已经书面通知我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补偿任何费用。
那么,难道我签的那3年的聘用合同就是形同虚设,一张白纸,没有任何作用吗??
如果公司与我结清工资,我是不是还需要工作交接完再走呢?我觉得他是与我立刻终止合同的,我没有义务再与其服务了,您看是不是?
还烦您给我解决一下这几个问题!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