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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同事是一家民营企业的会计和采购人员,本月18号发生了一起仓库人员串通外来人员盗窃未遂案件发生事件后,经公司组织的盘点,按帐面数字是盘盈,核查发现领料单,有部分是配料人员和仓库人员签名,没有其它人员签字,为此,老板责令财务人员和采购人员失职,强令提出以下对会计及采购人员的处罚: 1、自动提出离职,不追究监督不到位有工作失职的责任; 2、不提出离职,将按老板自己的配方算出来的亏损数字(按领料的其中一些数量自己推算出来可能产生的损失数字,约16万元)由财务人员和采购人员成担50%金额; 3、如果不提出离职,也不赔款,将提出起诉,将会计和采购一起告。扭送公安局 老板主要追究的是失职责任,想开除人员,所以,发出这样的命令。 据以上问题,我想请问几个问题:1、像这种情况,没有参与犯罪,会计人员和购人员需要成担损失赔偿吗?2、老板自己推算的金额,是否可以当做是法律依据? 3、老板他责令会计和采购提出自动辞职,是否违法劳动法? 4、像以上情况,是否可以将会计和采购告上法庭?

经济相关
2008-10-28 18:09:0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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