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现在我们公司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应该不属于面临经营困难),将要裁人,每个部门都要裁几个人。在这公司我的合同总共签过三次,第一次是二年期,第二次是一年期,第三次是二年期。最后这次二年期的期限到2010年4月17日。在这公司今年我是第四年。
我想问,假设公司以经营面临困难为由要裁人的,公司赔偿给我们的经济补偿是否以这批要裁的人的总平均工资来计算到个人,不够这个平均数按这个平均数来赔给我们,然后再乘以工作年龄。如果现在它分开来裁人,是否只能按提前一个月通知,按自己的工资来赔给个人,其余的经济补偿金就没有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