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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以下面这张“房屋立据”开始,向你咨询一下。 房屋立据 现座落于××路××号××新村×××单元住房一套,因房改条件限制,只能以张三名义购买。原兄妹四人已协商定为由长兄出资购买,现已由张大全额出资,其产权归张大所有,现有房产证:榕产权证****号和今后办好的土地使用证,有待一段时间后由张三协办过户手续,手续费用由张大承担。 特此立据为证 立据人:张三(签名 手印) 产权人:张大(签名 手印) 证人:张二、陈四(签名 手印) 二○○一年×月×日 以上张大是本人(61岁)、下面三个妹妹,张三(55岁、目前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房产证上只有她一人名字,无丈夫和儿子的名字),去年本人提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张三要求再过至少七年后办理,原因是张三及其儿子的户口未迁到现在的住处,为了今后儿子的子女能进附近的较好小学就学,要求到了其孙子或孙女进入这个小学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从内心上说,本人是不同意的,张三的儿子目前还没结婚,至少要等七八年,但考虑到兄妹之情 本人勉强同意。考虑到双方年事已高,天有不测风云,房产证只有张三一人名字,所以本人要求张三一家人要到公证处办理一个公证手续。那样过七八年再过户也无妨。 我要咨询的是: 1、本人的要求可以吗?这种公证如何写?写上面的理由好象有点不妥,如果双方写一个协议,且协议上要有张三的丈夫与儿子的签名,并把协议书公证,待七八年后可以过户吗? 2、如果张三既不马上办理过户,又不去做公证,哪怎么办? 3、你认为有什么最好的解决办法? 谢谢!

房产纠纷
2009-06-06 17: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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