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帮帮忙,我应该如何应诉,我女友和我谈恋爱4年,因性格不合一直没结婚,且于2008的1月19日双分自愿有偿分手:我付给她8000元做为补偿。当时她还写了收条,上面写了从此以后不再联系。但分手回家后经亲朋好友一说,她认为吃亏了于是又多次来问我要钱,理由是和在我一起的4所里做过一次人流,另还有过一次宫外孕。(好像现在还检查出有妇科病:慢性宫颈糜烂,)但我以已付8000为理由拒绝再付钱,于是她于2009年2月27号以《身体权,健康权》把我告上法院,要我赔偿19128元,并且她于09年2月25从我店里拿钥匙开门把我的收条拿走了。在此先谢谢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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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立案受理,但一般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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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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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方应该不够立案条件,除非你私下愿意补偿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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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