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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经营的花都KTV未支付CD经营的恒聚源鉴赏名酒行31276元百威啤酒钱。2008年11月1日,D打电话向张光义要求支付所欠酒钱,A因正在筹办婚事心生恼火,遂邀约E\F前往恒聚源鉴赏名酒行找到C、D,A对D、C实施殴打,致D轻微伤,并对D语言恐吓要给D办丧事。G知道A去找D后也前往恒聚源鉴赏名酒行,A又打电话给H,H到酒行后开始向D计算停止供货后造成的损失。其间,A强行让D写下欠C万元货款,折合百威啤酒200件的欠条,其欲让D出给C4万元钱,自己得到200件百威啤酒。强行让C出具已收到花都KTV所欠酒钱34984元的收据,达到不支付一分欠款而又能免除欠款的目的。1、A\B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A强行让C出具已收到花都KTV所欠酒钱34984元的收据的行为怎样定性?3、A强行让D写下欠C万元货款,折合百威啤酒200件的欠条的行为怎样定性?参考:1、AB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A强行让C出具已收到花都KTV所欠酒钱34984元的收据的行为因有真实债务存在,不宜认定为抢劫罪。3、A强行让D写下欠C万元货款,折合百威啤酒200件的欠条的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未遂)。

刑事案件
2009-06-14 14:19: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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