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3月份买了一套100平米的商品房,当时是通过售楼小姐买的别人交过定金的房子,别人已经交了定金,他当时交定金的价格是1700元一平米,卖给我是2200一平米,当时我在开发商处按1700一平米一次性交了17万的总房款,并和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又将5万元给了售楼小姐,由她交给了那个转让给我的人,当时只有那个人打的一张证明,上面说自愿将房子转让给我,以后此房与他无关,房子于2008年5月底交付,并交付了物业费等费用,但是小区里路面没硬化,包括暖气煤气都没有,而且没有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开发商到现在还没有把合同给我们业主,我还没有进行装修,请问律师,我这样的情况还能够通过法律退房要回我的房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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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说的情况不好判断,可以确定的是开发商违约,你可以主张违约金.如果想退房,你还需要了解清楚一些情况,比如开发商是否持有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各种证件,能否办理权属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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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确定开发商违约,主张违约金,但退房款只为17万元,另5万元你是退不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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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你可以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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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