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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位将乐的朋友在参加永安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中因钢架倒塌致使半身(手臂、腰、腿)断裂,原在永安住院,现在已转院将乐,前后共有两个多月了,受伤断裂部分皆用钢管接上,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在住院期间他的医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现在医生同意他回家静养,但考虑到回家后的经济问题恐施工单位不予解决,针对这种情况他该如何向施工单位提出误工等经济赔偿呢,请回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09-02-27 11:13: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受到事故伤害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此外,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不知道你朋友交没有交社会保险,如果没有交的话,下面的由公司来支付,交了社会保险下面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你朋友应得的赔偿有:
    1、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
    4、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经社保中心同意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用人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法律依据
    《工商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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