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租赁的门面,签到2010年4月1日,去年11月房东说房子已经交易,强烈通知我搬迁。我凭着合同未到期,并说如果不行将上诉至法院,后来房东与新房东一起到我们门面处,说按原合同来执行。
注:新房东与老房东属于亲戚关系,且就在我商铺对面不远处经营着一处五金商铺
他们来的当天,就带了一份房产交易合同,未有出示其他产权的证明,房东的解释是,原商铺在购买时就没有办两证,只有购房发票。我要确认新房东对现商铺的产权所有应该还要查看哪些证明?(我已交付一季度房租与新房东)若是不能出示我是否可以告其合同欺诈?
原房东与我签署的合同注明:租户无权随便转让门面,转让门面要房东同意。说明我没有转让权?可是门面是我从上一任租户手中花钱转让所得,原房东当面同意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