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们的五个孩子在:《第三界香港国际青少年艺术节》吉林赛区的选拔赛上均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了香港总决赛的参赛资格。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我们决定自己带孩子坐飞机直接去香港参加决赛,并网上咨询了深圳总组委会是否可以,组委会的回答是:可以,参赛费1800元。并把我们五个孩子的资料传到了他们组委会其中一个人的邮箱里。就这样我们五位家长和指导教师一起带孩子于2月3日到达了香港的决赛现场,见到参赛名单上有我们五个孩子的名字。交了参赛费,得到了参赛证,顺利的参加了比赛。 但是,比赛后,组委会的马主任,说我们违规了,没跟吉林赛区统一去参赛,所以大幅度降低了我们五个孩子的比赛成绩(我们现场看到了比分),拒绝发奖杯和证书。 我们家长和指导教师都很气愤,我们认为:既然同意我们直接去参加比赛,收了我们的参赛费,发给我们了参赛证,安排我们参加了比赛,就是承认了我们的参赛资格,就应该给我们公平、公证、公开的与其他选手同等的待遇。他们组委会现在的做法是否侵害了我们选手的合法权益。如果起诉,我们有几成胜诉的可能?麻烦了,谢谢!

民事相关
2009-02-20 21:34: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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