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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自己的遗产一套二室一厅住房,立公证遗嘱为3子女共同继承,尚未去公证处办理有关手续时,其中一子女提出不同意按份共有房产的理由,主张一人继承房产,给另两子女房产折价款或者出卖自己的房产权得现款,另两子女主张按份共有房产执行遗嘱,为此发生纠纷,请问第一主张的子女是否可以通过诉讼先解决此纠纷?也就是说在尚未去公证处办理有关手续时法院受理他的起诉吗?

婚姻家庭
2008-03-26 13: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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