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自己的遗产一套二室一厅住房,立公证遗嘱为3子女共同继承,尚未去公证处办理有关手续时,其中一子女提出不同意按份共有房产的理由,主张一人继承房产,给另两子女房产折价款或者出卖自己的房产权得现款,另两子女主张按份共有房产执行遗嘱,为此发生纠纷,请问第一主张的子女是否可以通过诉讼先解决此纠纷?也就是说在尚未去公证处办理有关手续时法院受理他的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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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母亲的,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是以子女的意志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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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你母亲是否还健在,如在因房产属于他人财产,你们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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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母亲还健在,母亲有权按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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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在,母亲有权处分房产,母亲不在,按遗嘱三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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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公证并不是遗嘱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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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