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找工作,看到有一则招聘广告招聘外派非洲储备干部,于是就去应聘,经过了三轮面试后,公司打电话让我这个星期一去上班。(当时根本就没有谈工资,招聘广告上写的是“待遇:培训期间,本科生1800-2200元,硕士研究生2200-2800元。
但是当本人上班后第三天,公司要求我签订一份所谓的试工合同,
内容如下:
现甲方聘用一方为公司试用员工,双方遵守以下约定:
一,乙方先接受为期10天试工期,试工期间不计工资,试工期结束后继续留用的签署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工资从实际上班日(自第一天始)开始算。
二、试用期间工资待遇待试工结束后根据试工期间考核另行决定
三、在试用期内,甲方有权按照聘用要求决定是否聘用乙方。试用期结束后,如甲方决定正事聘用乙方,甲方将于乙方签订为期-壹--年的长期合同。
四、试用员工在公司必须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人品、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缩短试用期时间。
现在公司天天让我签此份所谓的试用员工协议书
请问本人怎么办?急!!!
-
试工期无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不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能将用人单位同岗位工资的50%发放于劳动者,不得低于同岗位的最低工资和合同签订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新劳动法的试用期辞职的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