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5年在本单位工作,刚开始的三年是每年一签合同,可是今年11月合同到期时单位只与我签订了五个月的合同,他们这种做法合法吗?现在单位又提出了考核规定,而且还考跑步,可我刚生完小孩7个多月还在哺乳期,身体还没完全恢复,如果我考核不合格,正好又赶上我09年3月合同到期,单位能否与我不再续签合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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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哺乳期内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满。2、单位考核跑步是否和本职工作具有必然的联系,如不具备涉嫌违法利用职权变相要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待遇。3、即使考核不合格,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如培训或调岗后考核仍不合格,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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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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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顺延至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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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哺乳期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至少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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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次,不能胜任原工作再安排新工作后仍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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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