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2年3月进入公司,前期合同每年签一次,新劳动法后是二年、三年签一次。我的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截止,如果公司再和我续签合同就是无固定期永久合同了。但由于我于2010年7月15日生孩子,目前处于哺乳期,所以公司决定和我续签合同至2011年7月14日。
我想知道:
1、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同?
2、如果我希望再续签合同为无固定期永久合同,有没有什么途径?
3、真的到了2011年7月14日时,公司还用对我进行赔偿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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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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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不然只能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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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不然只能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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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同意,那单位就不能这么干。可以好好商量,不行就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你同意了,那就可以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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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的行为,可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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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去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续签 可以要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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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续签二次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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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如果公司不签无规定期限的合同 可以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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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