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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年3月进入公司,前期合同每年签一次,新劳动法后是二年、三年签一次。我的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截止,如果公司再和我续签合同就是无固定期永久合同了。但由于我于2010年7月15日生孩子,目前处于哺乳期,所以公司决定和我续签合同至2011年7月14日。 我想知道: 1、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同? 2、如果我希望再续签合同为无固定期永久合同,有没有什么途径? 3、真的到了2011年7月14日时,公司还用对我进行赔偿吗? 谢谢!

民事相关
2010-12-28 16: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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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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