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是期房,合同约定于07年9月30日前,将具备该商品房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交房.但到07年9月30日,我收房时发现,该开发商不出示综合验收表,也没有竣工验收表,同时擅自将客厅窗户高度由60厘米高变为90厘米高。我拒绝收房,后来,我当地建设部门查询,发现该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表在07年11月2日,取得综合验收在07年12月11日。08年7月25日,本人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将客厅窗户高度恢复到60厘米高,同时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该案经过近5个月的诉讼,最后在08年11月19日,在法官的调解下,本人与开发商以1万2千元金额调解。09年2月6日,本人去收房,当天交纳了物业维修基金,房屋的契税,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发现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日期是08年1月23日,而不是09年2月6日。我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约定:出卖人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使受买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证,所有权证,土地证)。逾期的可以退房或赔偿房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土地证我还没办理,据了解08年12月12日才可以领证,请问律师我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取证的违约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