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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月签订如下《认购协议书》后因经济原因现已无力购房,请问我能拿回认购金吗? 1、乙方向甲方认购商品房为40万元。乙方同意按揭支付购房款。签订本协议时,乙方支付该商品房认购金1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首付余额付清。 2、甲方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 3、乙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将在2009年7月15日前通知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需30天内到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用户同时办理按揭手续。 4、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未支付应付房款,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认购权,甲方将不再保留其订购房号(室),并有权对乙方认购商品房进行处理而不另行通知。同时,乙方所交认购金的20%作为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同时本协议失效。 5、本认购协议项下,买卖楼宇所未详尽设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无论面积、质量标准、交付入住时间、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双方同意以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6、乙方中途退房,所交认购定金不予返还。 7、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产纠纷
2009-02-15 13:15: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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