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有一个弟弟、二个妹妹。05年86岁的奶奶去世,08年91岁的爷爷也过世了。他们生前住在乡下不肯来城里,85年父亲和小爹在城区自建了土地面积100多平方的一幢房屋,共二层,盖好后坚持把爷爷奶奶接到了城里。
此房的土地是父亲找人规划,房子是父亲小爹一起出钱出力盖的,土地发票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但在土地登记的时候写了奶奶的名字,因为父亲兄弟二人,写谁的名字另一个人都不满意,另外当时有政策:有房人员不能参与单位分房,所以在92年办房产证的时候也写了奶奶的名字。
08年09月父亲和小爹将此房拆后找开发商盖商品楼,开发商出钱盖楼,完工后将一、二层给父亲小爹。一层是商铺二层是商品房,按目前市价一平方800元左右。父亲的二个妹妹得知后,以儿女都有继承权要求平分现在所盖商品楼。
我想问:1、就以上这些情况来看,二位姑姑是否也有继承权?2、如果有继承权,她们应该分得多少?3、是否房产证和土地登记时写了奶奶的名字,就是奶奶的房产?即使我父亲有土地发票和当时盖房的发票也不行?4、此类案件如果我们想胜诉有多大机会?着重在哪方面入手?需要提供什么东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