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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原先青岛一家公司的临时职工,在那里食堂工作了9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公司不给食堂工作人员签)。在这家公司重组以后(改为中外合资,原先公司占有10%股份)。公司说:1.每月赔偿30元,拿到9年的赔偿后走人。2.跟你签合同,继续留在公司。父亲由于当时没有劳动保险的意识,选择了1。 现在的问题是,父亲近几年开始入保险以防老。他老人家对原先那9年的工作念念不忘,想能否让原先单位补交那9年的保险金?那九年的健康证、工作证就是在那个公司的名义下办的,这是个重要的证据吧。 (以下补充): 我父亲离开那个公司6年了。不过对于企业给职工入养老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司法解释也作了说明,应该没有追诉时效的问题吧。

劳动纠纷
2009-02-10 21:03: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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