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我与A08年5月共同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B,公司成立后,因经营困难,期间公司向个人C借了300万。现公司无力还债,经法院判决后C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执行中追加我的妻子D为被执行人。08年8月我和E成立了F 有限公司,08年9月E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我的妻子D. 法院执行中追加我妻子和公司F为被执行人,将F公司的资金作为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冻结,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我该如何维权?谢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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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理论上法院的做法有问题,除非你作为B公司股东存在不当行为,以至于被\"揭开公司面纱\",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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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除非您在成立B公司时投资不到位。建议您在女士的指导下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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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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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做法没有问题,C申请了财产保全,需要提供证据和保证。你只要能够证明财产独立就没有多少问题,以后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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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