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某油田职工,与油田签定了十五年劳务合同,毕业分配在其下属企业工作.已工作了十三年了.去年局里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的有关政策,和中石化内部的相关文件,对我所在集体企业实施改制分流,(当时,通过这次改制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改制企业直接任命的).由于我对该改制企业不信任,不愿意将自己的前途和命运捆在它的身上,不同意参与其改制,更不同意与局里协议解除劳务合同.并要求返回到主业,(主业劳动力紧缺,正面向社会招人),可局里却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劳动合同定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吏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为由单方面解除了我们的劳务合同,请问这合法吗?我认为我是与局里签定的劳务合同,而不是与该改制企业定立的劳务合同,而勘探局客观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认为这一点不成立.请专家们从法律的角度帮我看看.他们这样做是否正确.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2-08 19: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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