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晚上我在网上看到一套房子,觉得比较合适, 3日早上就按网上信息给那家中介公司打电话咨询, 下午他们代我和我老公去看了房, 觉得比较满意, 晚上中介催我们说这个房子很多人想买, 要是我们要买的话就定了算了, 我们考虑了一下觉得还不错就在业主家里面签了一份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费及咨询费支付承诺书,当时就因为他收的佣金产生争议, 觉得太高了, 29万的房子收取7000的佣金, 不过最后还是签了,后来回家跟父母打电话说这件事情, 父母觉得很不满意, 一是房子在8楼, 他们觉得不好, 2是费用很高, 最后我们决定不买了, 给中介打电话说不想买这个房子了, 想他们帮我们另找, 可是这时中介却说我们违约,要找律师, 要赔偿违约金40000给他们, 我们当时没理他, 也很气愤,签约那晚我们是有付1000块的定金给业主的, 我们已经损失了钱。。。不知道该怎么办,房子是不想买的, 可是他们天天打电话纠缠, 又是律师什么的, 那份协议究竟有什么作用?很是烦恼, 请问您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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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425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26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担保法相关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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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超过7000元,但是你仍需要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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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要是方便的話,我們可以面談這個問題,我正好剛剛接了一個類似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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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