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 我们委托某中介公司卖房 当时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4连单那种)后来因为税费及税费由谁承担的缘故 最终没有能够成交 买卖双方当场在中介公司签订了‘解约协议’同意解除当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当时中介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我们在4连单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写了“作废”二字(共3张),但其中有一连中介说是交到总公司去了所以没有被处理,这个目前被中介认为是证据。现在时隔1年不到,中介公司将我们作为被告告至法庭 先是诉前调解但调解不成。对方的理由是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协议’,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因此中介的居间义务完成,要求我们支付佣金。可事实是此次买卖没有成功且双方也同意解约,再退一步说,这1年之间中介公司从来都没有跟我们交涉,现在却反过来要要我们一口。请问,这笔佣金是否一定要支付,我该如何为自己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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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既然中介并未促成你们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自然无权要求你们支付除了必要费用之外的中介报酬。中介认为已经促成你们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你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办理此案。
追问:中介的协议中有这么两条:
1、居间成功:‘房地产买卖协议’成立即表明买卖合同成立,丙方居间成功。
2、三方一致确认: 甲、乙双方应支付给丙方的佣金,是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居间报酬。
另外,对方现在提交的证据是那份我们当时未能做作废的4联单的第一联(即原始联),而我们写了作废的则是第二到第四联即复写联,且目前所有的4联单子都在对方手中,我们也曾跟下家联系过,但对方拒绝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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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看委托中介卖房的约定是如何约定的,中介的义务都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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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支付居间费用,没有实质促成交易完成,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而且解除合同中介也在场。最多支付成本费交通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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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可以提交你们作废物的协议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可能是比较难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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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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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