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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进入统一公司工作,2001年2月转正。合同为8小时工作制。2001年2月至2007年2月间一直在仓库工作。2001年和2002年期间仓库刚开始运作几乎每天加班至凌晨。但公司一直以正式员工平时不得填加班为由,拒付加班费。2003年以后,更是制国家法律于不顾,以所谓的(固定加班费)为由,克扣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2006年以后,郑州统一河南销售部总经理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强令员工不准打卡,以解决加班问题。残酷剥削公司员工。由于长时间超负荷工作。上诉人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造成身体虚弱,记忆力严重减退。 2008年12月19日和2008年12月22日分别向港区劳动监察大队和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并受理。2008年12月31日公司单方面宣布终止我的合同。单未出具书面证明。我的加班费补偿从旧法还是从新法??我只有45个月的证据。其余27个月加班费如何补偿???公司一直不缴和少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怎么算??

劳动纠纷
2009-02-05 21:20: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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