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进入统一公司工作,2001年2月转正。合同为8小时工作制。2001年2月至2007年2月间一直在仓库工作。2001年和2002年期间仓库刚开始运作几乎每天加班至凌晨。但公司一直以正式员工平时不得填加班为由,拒付加班费。2003年以后,更是制国家法律于不顾,以所谓的(固定加班费)为由,克扣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2006年以后,郑州统一河南销售部总经理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强令员工不准打卡,以解决加班问题。残酷剥削公司员工。由于长时间超负荷工作。上诉人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造成身体虚弱,记忆力严重减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