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起和男友在一起直到现在,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明。1995年他给我买了一套商品房,我们一直居住在里面,当时与房产公司签合同是我的名字,但是是男友付的钱,但是96年他未经我的同意去房产公司将合同上的名字改为他的名字,并在2000年办理产权证为他的名字。经过协商,去年年底他将房子以赠予的方式在公证处公正为各自一半,但是他不愿意去房产局将房子的产权改为我们双方的名字,请问这样我对这个房子的一半有所有权吗?只是公正了完全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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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经过公证后,他就不能随意撤销了,但如果符合法定撤销的情形时,还是可以主张撤销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也可以不再向你交付和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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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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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建议尽快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否则,你男友可不经你同意将该房屋转让他人,致你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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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公证文书要求房管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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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公证好像有时间限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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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