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律师:
1、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想问这个连续十年是指至今十年,还是要从08年1月1日起计十年?
2、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后,我方不愿解除,要求续签,对方就必须续签,这种情况下,公司还是不愿意续签,则是否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来是公司提出不续签,我方同意,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是员工提出则不用补偿)。
3、公司一直未为员工购买社保,要从08年1月开始补还是从08年以前即开始进司时补起?
4、连续签订两次非全日制合同后用不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