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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新宋体]我于2003年在我县的一单位当了一名招聘职工,并与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合同期三年,我在合同上签名并按了手印。合同中规定,如果我无故解除合同,要交5000元的违约金和一定的培养费。今年2月,我参加了公务员考试。考试前我曾经和原单位的领导说我要去考试,单位领导说我如果参加考试就要解除合同,并交5000元违约金。我没说同意也没有说不同意,但是按时参加了考试。后来单位知道我参加考试后,于今年3月份解聘了我,给了我一张盖有单位财务章的收据,上面写有扣罚5000元违约金和10000元培养费。由于我在单位交纳的有集资款20000元(集资2005年2月到期),单位便将我的集资款扣留,还扣留了我3月份的工资。事情整个过程中,我没有说过要离开单位,在他们做出解聘我的决定之后,我还在为单位工作,单位却以我要离开单位为由扣留我的集资和工资。 请问: 1、单位是否可以扣留我的集资款? 2、我知道申请劳动仲裁要在60天以内提出,但事情到现在已过去四个多月了,我是否还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我的权益?                                 谢谢 [/face]

劳动纠纷
2004-08-02 21:54: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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