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律师:
你好,以下是我6月2号咨询的内容以及得到的答复,我就此事咨询了南海区劳动局,得到的答复是我父亲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受新劳动合同法保护,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的。建议从补办社保方面入手,要求该厂帮我父亲补缴社保费用。后来我父亲与该藤厂多次协商后,该藤厂终于答应一周后支付12个月的工资作为退休金,但如今一周过去了,该藤厂的负责人却没有如期支付退休金并且推卸责任,表示事情已交给香港管理层处理,而香港方面则声称与大陆方面的事情已交接完毕,概不受理。
现在我们打算到镇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但得到的答复还是我父亲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能受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也没有任何条款规定该厂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补缴社保。
我父亲从该厂建厂以来就入职,辛勤工作到现在,单凭一句“不懂电脑”,就可以辞退掉吗?请问律师,难道我父亲就真的无法讨回应得的补偿吗?谢谢
6月2号的内容
我父亲今年62岁,在一家港资的藤厂担任出纳兼统计的工作超过15年。今年年初,这家藤厂有一家内地的卫浴公司注资,但法人代表以及主营业务并没有变更,私营企业性质也没有改变,与此同时,该藤厂与我父亲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但今年5月30日,该藤厂的主管找我父亲谈话,以我父亲不懂电脑为由,认为不能继续担任出纳的职务,提出调任为金属仓库仓管,我父亲说不能胜任此职,该主管要求我父亲退休。在后来的交涉中,该主管提出以三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让我父亲离职。而到目前为止,该藤厂也只为我父亲买过80个月的社保。
答复:应按N+1方式进行补偿(按实际工作年限加一年),并应当补交社保,如协商不成,建议委托律师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