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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6年9月与现在任职的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为期5年.现在由于个人原因要辞职.原先签定的合同中有一项违约金的条款,此外还有一条规定是这样的: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违约金外,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赔偿甲方下列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和出国参展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我曾在2008年的5月份参加公司安排的一次去德国的展会.

民事相关
2008-06-04 08: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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