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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经营,因为企业停业多年,不开资,我于2001年底并轨下岗,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基本上都下岗了)。 由于企业尚有遗留问题,特别是下岗职工的稳定问题,因此,我在下岗后,又被上级主管部门返聘继续负责企业工作,并签了劳动合同。 上文所述,企业已不具有开资能力,因为我的开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上级主管部门的态度一直就是研究,没有期限的研究,因我在这个系统已工作了二十多年了,总是不愿把事情弄僵,因此虽然多次找上级领导反映问题,但都没有激化。 但事情拖到现在,早已超出我的承受能力,在无奈之下,我拿出劳动合同,要求主管部门履行合同,但得到的答复却是,我一直是在企业工作,因此他们没有义务一定为我解决开资问题,所签的劳动合同只表示他们同意我继续在企业工作,并不意味着他们非得给我开资。这事应该找企业。

公司企业
2008-06-01 16:31: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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