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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该不该给?您好:   我是山东省烟台市的一名女职工,2005.3.31我与单位签订合同到期,由于自己身体原因,于是在3.31前口头告知单位主管领导,本人不想续签合同,单位也已同意。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文件规定,2002年1月26日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发至2002年1月26日,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2年1月26日后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文件,我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单位是不是应该无偿支付补偿金?如果单位以:“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们就不支付为由”拒不支付,我如何保护我的权益(合同已到期,签不签合同不能由单位说了算,得由双方同意才行,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是吧。)?单位最近这几天一直向我施压,说我即使申请劳动仲裁也打不赢,单位在劳动部门有人,请问:象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其它综合
2005-05-20 20:24: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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