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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说是6月30日交楼,但今日仍未交楼,根据合同规定逾期交楼超过90天后,自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房产公司应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请问应如何追讨赔偿?另,是否有相关法规规定此违约金的下限. 2\逾期交楼超过180天后,可解除合同,请问相关手续是如何办理的? 谢谢!

房产纠纷
2008-10-31 11:35:5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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