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2005年9月经人介绍在我市一家公司做主管会计至今,每月800元.未签劳动合同说好将来签合同时补齐各种保险和加工资.2007年又说等2008年开始交保险以前不补也不涨工资.08年10月单位准备从08年10月开始交保险并签订一年合同,不涨工资. 我的朋友已到社保投诉多次,社保也催过单位多次,单位才说从今年10月开始入保,且05年9月到08年9月的不补.
按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单位应补多长时间劳保?若我朋友现在辞职该履行什么手续?辞职应争取哪些应得利益,如何获取自己利益?能得到多少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