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家工厂的业务,今年8月27日签了一份合同,交期是这样定义的。样品买方确认后投产20天内交货。另有一条 如未经买方确认后生产则卖方需承担一切后果。现在的纠纷就在于 这个交期上,应为样品到现在一直没确认好,买方传真了一份催货通知,自己定了个交期 在 10月20日。超过这个期限要把我工厂告上法庭。请问超过20号我工厂 真的需要承担责任吗?
另外买方第一次传的合同 盖了他公司的章,传真到我司,上面的一些地方我方不接受,和对方采购通过电话后她提议我方直接在合同上修改,盖章回传。于是在付款方式上 由第一批货到付第一批货款的50%货款,把第一批涂掉了变成第一批货到付货款的50%,盖章回传以后对方应该是未认真看过合同就把合同收起来了,等到1个月后我去那边签样时和他老板谈到这个才知道这里出问题了,他老板提出看合同,采购担心被责骂复印了一份然后把我方涂掉的字用笔补上给他老板看。从这一刻起,应为买方老板坚持 只付第一批货的50%而不是总货款的50%,我这边就将与这家公司的合作搁置下来,从新谈合同,现在合同谈不妥对方一直拿先前那份合同逼我们要货,并且如果我们20号不交货,对方不要我们现在生产的产品另要将先期付的瓶盖款1万元要回
在合作期间,从新谈合同时我司在一款产品的单价上有加价格,这会不会作为我们不守合同的行为来判断?
请问这1万元我需要返还给他吗?如果真的被告了我司是不是有要承担责任呢?先前那份涂改的合同是否还有效?有效的话我司是否有违约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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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样品买方一直未确认,则无法确定交货日期,你公司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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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样品买方一直未确认,则无法确定交货日期,你公司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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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